【内容导航】: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注意教材细节)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情节轻微的,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3)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
①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②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③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经教育不能达到目的的,应立即执行;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书面)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具体要求包括: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陈述权、申辩权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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