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6 13:57:16

【内容导航】: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注意教材细节)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情节轻微的,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3)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 

①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②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③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经教育不能达到目的的,应立即执行;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书面)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具体要求包括: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陈述权、申辩权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