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行政许可作出决定期限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许可作出决定期限
行政许可的情形 | 期限规定 | |
一般情形(税务行政许可期限与此相同) | 可当场作出的 | 当场作出 |
不能当场作出的 | 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延期的(20+10) |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45+15) | (1)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2)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20+20) | 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日,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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