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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利息等所得纳税计算的审核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6 09:42:25

【内容导航】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 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1】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1)对于内地投资者 

①股票转让差价所得,自11月17日起至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通过沪港通从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2)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①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提示2】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1)对于内地投资者 

①股票转让差价所得,自12月5日起至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通过深港通从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2)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①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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