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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备考知识点_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审核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2-20 10:30:37

【所属章节】

第五章 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审核

一、征税范围的审核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人的审核

1.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2.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适用税额的审核

1.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减免税优惠的审核

(一)减免税基本规定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减免税特殊规定(部分)

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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