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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资源税纳税审核
一、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资源税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税目的审核
《资源税法》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共设置5个一级税目,17个二级子税目,具体税目有164个。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或选矿,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根据《资源 税法》的规定,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三、税率的审核
(一)税率的具体规定
资源税法规定,对大部分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部分应税产品从量计征,因此,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资源税的税率标准,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税率确定的依据
1.《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四、税收优惠的审核
(一)免征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五、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根据《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1.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2.应纳税额计算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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