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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环境保护税纳税审核
一、纳税人的审核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对象和税目的审核
(一)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是《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二)税目
环境保护税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
1.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排入大气的并对人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氯化氢、氟化物、氰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碳黑尘、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烟尘等,共计44种。
2.水污染物
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应税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等10种第一类水污染物,以及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0C)、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等51种第二类水污染物。
除此之外,应税水污染物还包括造成水质恶化的,如pH值酸碱度失衡、色度变化、大肠菌群数超标或余氯量造成的污染,以及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等因素造成的各种污染。
3.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三、税率的审核
环境保护税实行定额税。
四、税收优惠的审核
(一)环境保护税免征规定
以下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二)环境保护税减征规定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3.纳税人噪声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五、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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