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1. 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2)提供视听资料的基本要求
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②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2. 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通常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
(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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