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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8 14:50:39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1. 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2)提供视听资料的基本要求 

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②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2. 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通常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 

(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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