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税务处理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解释】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客观题) 静态投资资产不得扣除,动态转让资产,可以扣除。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定(新增)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或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或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不一致时,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3.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解释】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税务处理,和撤资所得税处理类似、但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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