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举证责任
1. 对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期限
(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3. 范围
(1)被告举证的范围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规范性文件。
(2)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范围
①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③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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