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中的特殊问题
(一)撤诉
1. 原告自发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因被告改变其所作行政行为而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链接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
【相关链接2】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相关链接3】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3. 视为撤诉
(1)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缴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二)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1. 诉讼中止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 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诉讼中止第(1)~(3)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60日;行政强制执行:3年。
(三)审理依据
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
2.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3.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四)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修正)》第56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 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审理后的诉讼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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