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
1. 罚金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即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5)对判处徒刑、拘役的犯罪份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①对判处徒刑、拘役的犯罪份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②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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