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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的审核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8 15:25:03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的审核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5.拆迁安置费的扣除规定: 

(1)本地安置: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异地安置: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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