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优惠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二、其他优惠
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租房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2.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特殊货运凭证。
3.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6.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8.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9.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0.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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