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
(1)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所具有的、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害的过失。因缔约过失而引起的债具有以下特点:
①缔约过失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②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过失;
③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④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2)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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