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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债的发生原因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7 10:18:30

【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 

(1)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所具有的、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害的过失。因缔约过失而引起的债具有以下特点: 

①缔约过失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②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过失; 

③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④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2)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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