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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7 10:11:33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程序要求 

1.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3.名称预先核准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先获得批准再办理工商设立登记。 

(二)实体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章程依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设立责任 

1.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赔偿责任 

(1)对公司造成损害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对他人造成损害 

①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3.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并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4.公司未设立责任 

(1)外部责任 

①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内部责任 

①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②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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