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机关的权利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06 16:37:02

【内容导航】 税务机关的权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6讲 

【知识点】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最主要的职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客观原因),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主观原因),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申报不同于延期纳税)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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