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公司章程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49讲
【知识点】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制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公司章程的变更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变更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提示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提示2】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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