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发票的印制 2.发票的领购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四章9讲
【知识点】发票代理印制与领购原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发票的印制
(1)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级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2)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3)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5)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6)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2.发票的领购
(1)《发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第十五条所称的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2)《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4)《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5)《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6)《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7)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9)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10)《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11)《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12)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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