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抵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发生期进项税额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发生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抵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情形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①原税法:能确定原进项税额的,按原来抵的进项税额转出。
②成本法: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③公式法: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简易计税收入/全部收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进项税额)
(1)适用税率
同销售税率(17%或13%/11%),不使用征收率。
(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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