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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_其他相关规定(2)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31 14: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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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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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其他相关规定(2)

其他相关规定(2)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八、其他相关规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符合“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1)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七)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2.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3.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八)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所得来源地确定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划分原则

具体规定

发生地原则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使用地原则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支付地原则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所在地原则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

反避税的规定: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计算方法

(1)第一步:先分别计算居民个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和来源于境外的其他分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①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②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③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2)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①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②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③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④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第三步:确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①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②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③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④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⑤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4)第四步:按照孰低原则确定来源于该国或地区的税收抵免额及结转抵免情况

即:按照第二步计算出来的抵免限额和第三步确定的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实际抵免额。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同时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当期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高于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实际抵免税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3.税收饶让: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4.“外派”相关规定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根据支付方不同,其税务处理也不同,具体为:

(1)由派出单位或者境内其他单位支付或负担

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2)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

①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5.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税收征收管理

(1)申报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2)申报地点

①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③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年度确定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4)抵免凭证

①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②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提示】追溯抵免: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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