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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_印花税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1)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31 14: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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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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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一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印花税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1)

印花税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1)

第一节 印花税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审核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和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正向列举五类经济凭证:

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与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

(1)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如订购单、订数单等。

不包括订阅单位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凭证。

(2)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机动车辆、设备等对外租赁签订的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各种运输合同,还包括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等。

8.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不包括人身保险。

9.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借款合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

(3)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提示】

(1)具有上述10类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印花税既是凭证税,又是行为税。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3)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4)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修改后所载金额减少的,不得申请退税。

(二)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权利转移合同。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收取,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4.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征税。

(三)营业账簿

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是反映纳税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簿。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5个)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各方(多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2.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

3.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纳税人签订电子协议,无论是否打印成纸质凭证,均应纳税。

三、印花税税率的审核

征税对象

税率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1‰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0.5‰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3‰

借款合同

0.05‰

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提示】(1)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0.5‰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5元贴花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如果一份合同载有几个经济事项,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贴花。但属于同一笔金额或几个经济事项金额未分开的,应按其中的较高税率计算纳税,而不是分别按多种税率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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