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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的内容,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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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财务与会计》第十三章 流动负债
【知识点】职工薪酬的内容,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职工薪酬的内容,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考点1】职工薪酬的内容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提示】这里所指的“职工”主要包括:①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②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③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企业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一)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12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属于辞退福利)。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二)离职后福利
1.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2.企业应当按照承担的风险和义务情况,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如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三)辞退福利
1.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2.辞退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提示】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考点2】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1.短期薪酬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1)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等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工资总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对于确认当期已行使权利的累积带薪缺勤,因相应的薪酬已经包括在当期的薪酬金额中,因此,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计量。
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由于企业确认的职工享有的与非累积带薪缺勤权利相关的职工薪酬,通常已经包括在企业每期向职工发放的工资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计量。
(5)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①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②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第一,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第二,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第三,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提示】
①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可能性。
②如果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12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③企业根据经营业绩或职工贡献、经济效益增长等情况提取的奖金,属于奖金计划,应当比照短期利润分享计划进行处理。
2.短期薪酬的计量
(1)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经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计提。其中:
①对于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量。
②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量。
(2)对于国家(包括省、市、自治区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3)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4)累积带薪缺勤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二)离职后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1.设定提存计划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设定受益计划
(1)设定受益计划的核算步骤
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①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②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提示】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③根据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中的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差额,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④根据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中的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2)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①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②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③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1>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2>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3>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提示】除非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第①项和第②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③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三)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1.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2)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提示】实施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的,企业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内退计划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内退计划规定,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
企业拟支付的内退职工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产生的义务。
2.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3)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1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1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1.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1)服务成本。
(2)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3)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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