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根据《租赁》准则,出租人的租赁收入分为融资租赁收入和经营租赁收入两类。
1.融资租赁收入
出租人应当将根据《租赁》准则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采用实际利率方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同时将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分摊,调整确认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应当在实际收到或有租金时将其确认为融资收入。
2.经营租赁收入
(1)租金的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入,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出租人应当根据应确认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3)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计提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4)或有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出租人对或有租金的处理与融资租赁下相同,即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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