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一)回避适用人员
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适用回避的情形
1. 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解释】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 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解释】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 指令回避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4.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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