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解释】每一地区单位最高税额是单位最低税额的5倍。
2.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标准的50%。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税收优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事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1)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自8月3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4.以下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增)
(1)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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