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2次以上的同类(罚款)处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