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归纳】 (1)从范围上看,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葡萄酒除外,教材未收录葡萄酒扣税规则)、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2)从规则上看,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3)从依据上看,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从方法上看,需自行计算抵扣。计算方法用的是类似会计“实地盘存制”的方法。
(5)从抵扣消费品的来源渠道看,2006年以前仅限于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自2006年,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相关链接】消费税的视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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