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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取得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3 15:54:48

【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的取得 

权利的取得,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使某项权利与特定主体相结合的客观事实。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取得的两种基本样态)
分类 主要内容
(1)权利的原始取得 即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最初取得、权利的第一次发生”,是权利的绝对发生 ①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善意取得所有权、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②可基于事件而发生。如: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③可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
(2)权利的继受取得 即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①可基于法律行为。如:基于交付而受让或设定动产物权;基于登记而受让或设定不动产物权;基于合同而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②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提示】继受取得方式可分为:

①移转型继受取得:权利原封不动地自前手移至后手。如:买卖、赠与。 

②创设型继受取得:权利前手对其权利予以权能分离的结果。如:所有权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创设抵押权,所有权是既存的权利,权利前手将其所有权权能中,对价值的支配权予以分离,让渡给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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