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的审核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具体包括: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纳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6.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提示】 (1)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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