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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