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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行政复议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0 11:14:36

【知识点】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管辖

管辖类型 具体规定
选择管辖 (1)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上级管辖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级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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