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已交税金”专栏 “已交税金”专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缴纳的应交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预缴当月增值税额,适用于: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区别:
1.“已交税金”核算的是企业当月缴纳当月增值税额。企业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时,不通过本专栏科目核算,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2.本专栏不适用于“营改增”的特殊业务,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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