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高频考点2】可撤销的行为——“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1.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 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
3.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高频考点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主要区别
代位权 | 撤销权 | |
适用的情形 |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积极从事危害债权的行为: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
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 到期 | 可以不到期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诉讼中的第三人 | 债务人 |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 | × |
费用承担 |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情形 | 期间确定 | 起算点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 从其约定(3年、5年均可) | |
没有约定的 【提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1)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 (2)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
约定不明的 【提示】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一般保证 | |
起算 |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 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
中断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
中止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事项 | 具体规定 |
债权人转让债权 |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
(2)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取得书面同意,继续就全部债务提供保证) |
主合同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保证责任也不得解除: (1)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原来的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4)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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