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销 | 行政许可注销 | |
具体情形 | 1.可以撤销: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予撤销:不论是“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当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 | 应当注销的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 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许可是否有瑕疵 | √ | 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 |
法律后果 | 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成立时起即丧失效力 | 许可的实质效力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 |
行为属性 | 实体性行为 | 程序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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