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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入伙和退伙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4 13:55:49

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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