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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代理的分类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4 10:52:24

【考点】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调整) 

(1)《民法总则》第163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 

①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 

②授权行为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③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1)一般代理的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特别代理的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者特定事项的某些方面。 

(2)通常,在未指明为特别代理的情形,如果无法确定代理权限范围,则推定为一般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1)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2)《民法总则》第166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4.本代理与再代理 

(1)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选任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2)再代理的特征 

①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 

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③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委托的。 

(3)转委托(调整) 

①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②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③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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