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实行复合计税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具体为: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1. 应税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分为销售和视同销售两类。下列情况均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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