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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的免税项目
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3、饲料增值税优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知识点】法定的免税项目、粮食和食用植物油、饲料增值税优惠
法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解释1】一定是初级农产品。
【解释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3】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新增:自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不动产)。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饲料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3%。
2.对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预混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3.下面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
(1)饲料添加剂。
(2)宠物饲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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