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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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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知识点】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税款征收权主要包括: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提示】延期申报不同于延期纳税。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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