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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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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
【知识点】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1.涉税鉴证业务准备
(1)分析评估
鉴证人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①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②是否具有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③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④承办人员是否为鉴证人提供了涉税服务
⑤其他相关因素
(2)签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协议
①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协议。
②鉴证人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③鉴证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被鉴证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声明对其所提供的与鉴证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鉴证人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涉税鉴证业务。
鉴证人应当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遵循相关规定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
【提示】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鉴证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2.证据收集和评价
(1)证据收集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鉴证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①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②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
③鉴证人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记录及其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
(2)证据评价和审查
鉴证人应当根据鉴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①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⑥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⑧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提示】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3.鉴证事项评价
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评价要点包括: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内容。
4.工作底稿
鉴证人应当遵循《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
鉴证人应对开展的涉税鉴证业务逐笔登记台账,以便在完成业务后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相关信息。
5.鉴证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负责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开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注意事项包括: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在鉴证人完成内部审批复核程序及签字手续,加盖鉴证人公章后对外出具。
(2)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由两个以上具有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
(4)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予以注明,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5)鉴证人应当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和被鉴证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6)实施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做出适当说明。
(7)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结论,应当及时报告鉴证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8)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由委托协议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6.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1)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①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②税务师已经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③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提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保留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①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②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③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提示】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金额的部分涉税事项予以说明,提请预期使用者决策。
(2)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税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提示】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涉税鉴证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依据。
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如果发现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协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的,税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提示】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持否定意见的依据。
7.涉税鉴证业务报告风险控制
(1)业务报告起草应注意的事项
①法律法规时效性
②利用其他项目结果时,应关注其适用条件和可衔接性
③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情况的描述,应以实际调查的结果为准
④针对会计决算前的会计事项和数据所形成的初步结论,应关注该会计事项和数据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决算前后是否一致,以及不一致对初步结论产生的影响
(2)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出的修改业务报告结论或意见的要求,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询问修改理由、获取新的有效证据,对新证据与原证据综合进行分析后,再决定是否保持、调整或修改报告结论或意见。
(3)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复核、监控、控制程序等手段对业务报告进行质量风险控制,应重点关注:
①业务报告使用范围是否适当
②是否明确告知形成业务报告结论或意见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条件的设立是否恰当
③是否正确划分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报告主体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④是否明确告知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对业务报告所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和不同理解以及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可能对结论或意见产生的影响
⑤项目组对业务报告结论或意见产生分歧时,是否按事务所规定的分歧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4)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及签字手续后,在业务报告上加盖印章并送达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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