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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渊源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2级)
渊源类型 |
制定机关 |
举例 |
法律位阶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最高 |
|
法律 |
基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
(1)效力仅次于宪法 (2)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
一般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行政复议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许可法》 |
||
行政法规 |
依职权 |
国务院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1)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2)依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立法,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机关在授权期满前6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情况 |
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
行政规章 |
部门 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立法法》第80条)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1)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没有依据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
——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
渊源类型 |
制定机关 |
法律位阶 |
地方性 法规 |
省级、设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 地方人大 |
(1)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其他渊源 |
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
冲突类型 |
解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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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间 |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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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之间 |
国务院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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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 |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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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
国务院提出 意见 |
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决定适用 |
|
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 |
国务院裁决 |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
【提示】1.在法律适用上,一般遵循以下3个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果以上3个原则均无法解决或出现冲突,则适用“找家长”规则。
2.法律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3.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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