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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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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 企业 |
一般标准 |
企业登记注册地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
|
非居民 企业 |
有机构、场所+有联系 |
机构、场所所在地 |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 |
选择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
|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有场所、无联系 |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二、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申报表结清税款。
(二)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经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基本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3.母子公司的盈亏不能汇总计算,总分公司的盈亏可以汇总计算。
4.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5.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1)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合伙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顺序:
(1)合伙协议约定;
(2)合伙人协商决定;
(3)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4)平均分配。
4.亏损抵减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一)相关概念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由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层报税务总局批准。
(二)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1.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七、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7号)有关问题
1.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1.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搬迁收入
搬迁收入=搬迁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搬迁补偿收入 |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
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
【注意1】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注意2】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3.搬迁支出
搬迁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资产 |
计税基础 |
摊销或折旧 |
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 可继续使用的 |
净值 |
尚未折旧或 摊销的年限 |
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 |
净值+大修理支出 |
尚可使用的年限 |
换入的土地(土地置换) |
被征用土地的净值+换入土地的税费、补价 |
正常处理 |
新购置的各类资产 |
正常处理 |
正常处理 |
5.应税所得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搬迁所得为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
(3)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①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②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4)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①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②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5)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①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②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6)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7)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九、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3.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4.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5.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总结
高频考点 |
要点 |
熟悉型考点 |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
跨地区无法人机构汇总、总共分机构分摊比例(50%、25%)、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0.35、0.35、0.30) |
合伙企业所得税 |
先分后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顺序 |
政策性搬迁 |
搬迁收入、搬迁支出、应税所得、搬迁损失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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