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矿物计税
伴生矿——同一矿床内主产品和副产品元素成分混杂——同床同目
伴采矿——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伴采非主产品——同区异目
伴选矿——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同批另类
岩金矿——原矿已交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尾矿再利用——分别核算、堆放,已税尾矿不重征
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七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采用比例税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除稀土、钨、钼外)、盐采用定额税率。
【提示】
(1)注意采用比例税率计税的资源项目:
①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税率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②自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③自5月1日起,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其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提示】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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