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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核定征收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5 16:30:26

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1.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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