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的审核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纳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提示】 (1)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审核
(一)税率的审核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
【提示】对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按10%税率计算。
(二)计税依据的审核
1.从价计征(经营自用房产) 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考试中作为已知条件)。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出租房产) 计税依据是房产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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