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税务处理
销售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提示】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含税售价÷(1+3%)×2%,或增值税=含税售价÷(1+3%)×3%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允许抵扣 | 销项税=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
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 |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 销项税=净值×适用税率 | |
营改增纳税人 |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 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 按适用税率征收 | 销项税=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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