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1.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3.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提示】 (1)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4.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提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5.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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