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作为生活事实的行为构成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成立要件 | ||
要件类型 | 具体情形 | |
一般成立要件 | 一切法律行为成立均须具备的要件,即意思表示 | (1)在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 (2)在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法律行为始告成立 |
特别成立要件 | 对特定类型法律行为于一般成立要件之外特别要求的成立条件 | (1)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标的物的交付。如借用合同、一般保管合同 (2)要式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书面或者公证形式的制作 |
2.意思表示的生效 | 类型 | 具体规定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通常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单方行为,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 |
【提示】(1)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③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指以成立要件为基础,使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
是指所有法律行为皆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分类 | 具体规定 |
实质要件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自然人;②法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要件 |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方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2.特别生效要件
是指法律对特定类型法律行为于一般生效要件之外特别要求的生效条件。或来自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来自法律特别规定。
(1)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条件成就。
(2)附始期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期限届至。
(3)公示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采行法定公示方式。
(4)效力待定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第三人同意。
(5)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亡。
【提示】1.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
2.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未满足的,属于“未生效”;如无其他因素影响,一旦生效要件满足,即成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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