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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追诉时效、犯罪构成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刑法基本原则、追诉时效、犯罪构成
刑法基本原则、追诉时效、犯罪构成
第一节 刑法基础
【考点1】刑法基本原则(熟悉)
罪刑法定原则 |
(1)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1)任何人犯罪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
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
要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
【考点2】追诉时效(熟悉)
1.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X) |
追诉期限 |
起算点 |
X<5年 |
5年 |
(1)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从犯罪之日起 (2)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
5年≤X<10年 |
10年 |
|
10年≤X |
15年 |
|
无期徒刑、死刑 |
20年 |
2.追诉时效的中断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就此中断,并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3.超过时效的法律后果
原则上 |
不再追诉 |
特殊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4.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节 犯罪构成
【考点】犯罪构成(熟悉)
一、犯罪的特征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单位、个人)
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
(1)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年龄 |
刑事责任能力 |
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14周岁) |
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14周岁≤X<16周岁) |
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负刑事责任(8种行为) |
已满16周岁的人(≥16周岁)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2)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犯罪 |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半疯傻”) ④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2.特殊主体的量刑处理
(1)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孕妇犯罪案件的处理
从宽处理 |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 ③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④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⑤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排除死刑适用 |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
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
(2)精神病人、残疾人案件处理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半疯傻”)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3.单位犯罪主体
(1)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主体非 单位 |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
非为单位谋利,非领导人定 |
①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 |
刑法未定 |
《刑法》分则没有特别规定 |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两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两罚制”。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1.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必备要件
犯罪故意 |
直接故意 |
明知危害 |
希望结果发生 |
间接故意 |
明知可能危害 |
放任结果发生 |
|
犯罪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当预见危害,但没有预见到 |
不想发生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已经预见危害,但轻信能够避免 |
不想发生 |
2.选择性犯罪构成要件(非必备要件)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应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三)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如逃税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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