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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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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考点1】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掌握)
一、起诉
起诉条件 |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起诉形式 |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二、受理
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
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
不符合起诉条件 |
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 |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
裁定驳回起诉 |
【考点2】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掌握)
一、审理前的准备
1.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①法院→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
②被告→法院:提出答辩状 |
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提示】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③法院→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2.管辖异议
提出期间 |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
法院审查 |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开庭审理
1.审理方式
原则 |
公开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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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绝对不公开 |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
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2.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一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判决、裁定
(1)判决
①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②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③驳回起诉;④保全和先予执行;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⑨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⑪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提示】上述①②③所述事项可以上诉。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撤诉
申请撤诉 |
申请主体 |
原告(包括不限于) |
申请时间 |
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 |
|
最终结果 |
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
|
按撤诉处理 |
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
2.缺席判决
对象 |
被告、反诉被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的原告 |
情形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3.反诉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对抗原告的本诉请求,以抵销、吞并本诉或使本诉失去作用;本诉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对象 |
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
法院 |
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
时间 |
必须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
联系 |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
合并审理 |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4.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
情形 |
记忆技巧 |
延期审理 |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
发生一些特殊原因,庭审无法如期进行,更换开庭时间即可 |
诉讼中止 |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发生一些特殊原因导致诉讼是否需要继续、谁来继续等处于不确定状态 |
诉讼终结 |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案件,不涉及继承)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案件,不涉及继承) |
一方当事人死亡+没人继承、没有遗产以及承担义务人/不涉及继承 |
四、民事诉讼第一审简易程序
1.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
法院主动适用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
协议适用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其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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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
独任制 |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审限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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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转换(简转普) |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2.小额诉讼的特别规定
概念 |
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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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特殊性 |
举证期限 |
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
答辩期限 |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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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终审 |
①实体判决;②针对管辖权异议法院作出的裁定;③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一经作出即生效,谈不上上诉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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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②涉外民事纠纷 ③知识产权纠纷 ④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⑤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
【考点3】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掌握)
1.上诉的提起
上诉对象 |
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3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
上诉期间 |
判决:15天;裁定:10天 |
上诉方式 |
必须提交上诉状(口头无效) |
2.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列置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 |
被上诉人 |
其他当事人 |
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 |
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
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 |
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
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 |
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
【总结】上诉人对谁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满,就将谁列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涉及的当事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3.二审审理的具体规定
审理范围 |
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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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 |
应当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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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方式 |
原则 |
开庭审理 |
审理期限 |
判决 |
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裁定 |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总结】
程序 |
审理期限 |
一审普通程序 |
6个月+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
一审简易程序 |
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
二审程序 |
判决: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裁定:30日 |
【考点4】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熟悉)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申请人 |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原审中的原告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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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且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例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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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原则上 |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
例外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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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
(1)原则上,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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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效力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检察院启动再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重组合议庭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审理方式 |
一般应当采取开庭审理方式,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
对原判决、裁定的影响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审理程序 |
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而是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1.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 2.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3.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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